四川大學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試行)
川大委(2009)2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嚴肅黨的政治紀律,確保學校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認真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有關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大學關于貫徹<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和《四川大學關于貫徹落實< 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的實施辦法》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責任追究的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嚴格執紀,違紀必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
第三條 學校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承擔“一崗雙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造成重大損失或影響的,依照本辦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對校級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需要進行責任追究的,報上級領導機關調查處理。
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出現的問題,無論在任或離任,均應予以責任追究。
第二章 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種類
第四條 責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條 對領導班子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的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整領導班子等。
對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的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或免職等。
第六條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的黨紀政紀處分,按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黨內、行政有關條規執行。
第七條 組織處理和黨紀政紀處分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三章 責任追究的內容
第八條 領導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或通報批評:
(一)對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不貫徹落實,不制定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目標和計劃,不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活動,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沒有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
(二)不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或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相關制度,對黨風廉政建設、干部廉潔從政情況不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的;
(三)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干部廉潔自律、查處違法違紀案件、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工作不重視,對紀檢監察部門和其它監督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配合的。
第九條 領導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
(一)對本單位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放任不管或工作不力,經指出仍無明顯改進,導致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狀況惡化的;
(二)在案件查處和糾風工作中干擾紀檢監察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三)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中,領導班子或主要負責人被評定為不合格的;班子成員超過三分之一的人被評定為不合格的;領導班子中多人有違紀行為的。
第十條 領導班子有集體違紀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據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責令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進行部署和安排,不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匯報,不制定本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的;
(二)長期不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宣傳教育活動的;
(三)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不組織檢查考核,對黨風廉政建設各項目標和規章制度不督促落實的;
(四)黨政主要負責人對本級領導班子廉潔從政情況不檢查監督,不認真糾正存在問題的。
第十二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工作崗位:
(一)對群眾來信來訪不認真處理,導致矛盾激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對管轄范圍內的干部管理教育不嚴,對發生的黨風廉政問題不指出、不制止,致使發生不廉潔行為和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 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本辦法第六條所列條規處理:
(一)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甚至支持、縱容,或者對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黨風廉政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以及對嚴重違法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在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方面,違反規定程序,不經集體討論決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四)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和干部選拔任用的程序,在選人用人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規和招生、考試、人事工作、招投標等規定,弄虛作假的;
(六)授意、指使、強令、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經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侵占、隱瞞、截留國家和單位收入,私設“小金庫”,或者挪用學校教學、科研等專項資金的;
(七)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案件查處,以及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
(八)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法違紀知情不管、包庇、縱容的。
第十四條 對違反《規定》和《實施辦法》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違反本辦法未列舉的其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求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視情況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四章 責任追究的權限和程序
第十五條 對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據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的職責分工負責執行。
第十六條 實施責任追究,要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直接領導責任與領導責任。不得以集體責任代替個人責任。
(一)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或者按照黨風廉政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承擔的事項,追究班子集體責任,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追究領導班子正職的責任;由領導班子正職或者其他成員決定的事項,以及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應由領導班子正職或其他成員承擔的責任,追究個人責任。
(二)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追究其直接領導責任;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追究其領導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由基層黨組織或紀檢監察部門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和如何追究的意見。
第十八條 實施責任追究,需要給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誡勉談話、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由學校紀委決定、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實施,并報黨委常委會備案;需要對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對領導干部進行調離工作崗位、責令辭職、免職的組織處理,或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予以紀律處分,由校紀委和黨委組織部根據職責提出處理建議,報校黨委常委會決定后實施。
第十九條 校紀委、監察處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負責對責任追究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或單位責任追究的處理結果和執行情況應及時反饋給校紀委、監察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適用于學校各二級黨組織和各二級單位。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四川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關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沖突,以本辦法為準。
中共四川大學委員會
四 川 大 學
二○○九年九月八日